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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訊息

轉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於3個月內申請 改敘,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;逾期申請者,自申請之日生效。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
詳如附件公文,如有符合上述事項之正式教師同仁,請盡速與人事室聯繫,以利確認相關事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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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13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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