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|
關於特教研習相關規定如下之公文,請同仁們依照規定取得研習時數,謝謝!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
發文字號:屏府教特字第11155158800號
七、請各校務必督導教職員工研習參與情形,說明如下:
(一)特教教師每學年度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18小時以上。
(二)校長每學年度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6小時以上。
(三)普通班教師每學年度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以上。
(四)教師助理員每學年度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9小時以上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9-08|
{{ $t('FEZ005') }} 63|